2014/05/0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反映学校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服务。
第三条 实验工作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确保实验教学质量,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做出贡献。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确保实验室的建设规模。要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逐步用现代化技术和先进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要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员工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通过实验培养员工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帮助员工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改革,不断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增设新的实验项目,增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创造条件对员工开放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实验技术,切实安排好师生的科研任务,保障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实验室应注意引进和充实现代化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发挥技术和设备的潜力,开展研究和自制实验装置,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条 实验用的仪器,要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定期校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开展校级交流、校内协作和社会服务工作,按学校有关的收费规定收费。
第十二条 认真组织实施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自觉性,保证各项实验工作的完成。
第三章 实验室设置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任务,饱满的实验教学工作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规划的制定应按上级批准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现有条件为依据,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实验任务、考核标准等内容;
3.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和安全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及环境;
4.具有与完成教学任务相适应和相配套的仪器设备;
5.根据实验室工作量配置实验室主任、实验室责任教师及相关实验技术人员;
6.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系部实验室的设立、调整或撤消,由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室共同审核后,报学校批准。校级公共实验室由教务处提出方案,分管董事长审查后报学校批准。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与发展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学科专业总体发展规划,由学校统一规划,建设过程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入库、报账、建档、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程序,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实验教学大纲要依据规划纳入学校教务处教学计划;房舍、设施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综合管理处基建计划;仪器设备购置和运行、维修要纳入学校财务处预算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处人员管理计划。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从国家财政专项拨款、校外共建资金、学校的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等有计划地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鼓励通过联合办学的方式,与厂矿企业、科研单位、兄弟院校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型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八条集团实验室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实行校、系二级分级管理体制。学校由一名副董事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学校主管教学实验室工作的行政职能机构为教务处,主管科研实验室的工作的行政职能机构为科研处。
第十九条 教务处在分管副董事长的领导下,具体管理和协调全校教学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基本任务;
3.制订、完善有关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4.制订和实施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编制设备购置费、实验运行维持费、设备维修费、实验室改造费等实验室有关经费的年度预算和分配方案;
5.负责教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
6.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负责全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效益管理;
7.负责实验室改造和仪器设备的维修、报废、报损、调拔、控购商品核查和报批工作;
8.负责学校实验室基本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9.参与实验技术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二十条 教学单位设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所管辖实验室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工作;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的建设发展规划、实施计划;
3.检查落实本单位实验室教学任务;
4.主持本单位实验室的建设、调整、撤消等工作;
5.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入库、报账、建档、效益考核等;
6.协助教务处管理本单位实验运行维持费、设备维修费,审核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督促检查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7.负责对本单位实验技术员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教学实验室规模较大的教学单位可设实验室主任,学校根据需要成立校级实验中心。实验室主任由教学单位提名,学校审批和任命。校级实验中心主任由教务处提名,学校审批和任命。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和校级实验中心主任任职基本条件与待遇
1.实验室主任和校级实验中心主任一般应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实践实验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
2.实验室主任和校级实验中心主任每届任期2年;
3.实验室主任和校级实验中心主任的待遇由学校另外行文确定。
第二十三条 教学单位属实验室实行责任教师制度,每个实验室配置1名责任教师。教学单位根据需要,可聘任若干个实验室责任教师,实验室责任教师原则上在专业教师中产生,每个专业教师可以被聘为1个到多个实验室的责任教师。实验室责任教师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实验教学开展负有责任,平时协助实验室主任,与实验技术人员共同管理好所负责的实验室。实验室责任教师的待遇由学校另外行文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有实验室的教学单位及校级实验中心配备若干实验室技术员,实验室技术员定编总额由学校人事处审定。教学单位根据实验室面向员工的人时数、实验装备数、实验技术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提出实验技术员的编制建议,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集团提倡员工参与实验室的管理和维护,并鼓励员工通过参与实验室管理和维护,提高实验、实践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员工参与实验室管理的相关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制订。
第六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学校、教学单位(校级实验中心)二级分级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加强物资器材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主管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行政职能机构是教务处;各实验室的物资器材购置计划编制、使用调度、丢失赔偿、报修等工作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具体设备保管由实验室主任总负责,并落实具体管理人员,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二十八条 确保仪器设备完好率,做好仪器设备维修和保养工作,定期检修和检测,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要有专门的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报失。各实验室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对长期搁置不用或使用率极低的仪器设备学校有权调拨给其它单位使用。
第七章 实验室场地与环境
第三十一条 集团的实验室用房由学校统一调配。学校对实验用房实行集中管理,根据具体情况统一分配到各教学单位。
第三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要做好实验用房的管理和再分配工作,对利用率低的实验用房,应采取措施进行调整,提高其利用率。对长期空置的用房,学校有权收回,另行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应明确安全责任,切实做好安全、卫生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文明教育,确保安全和环境的整洁。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一旦发生事故,应积极救护,并立即向所属系部、教务处和保卫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应有效地按有关规定治理“三废”,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具有高温、辐射、病菌、毒性、激光、噪声、粉尘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实验室或环境,应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在用房布置和环境保护方面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于在上述环境中长期工作的人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集团以及各教学单位要对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完成仪器设备重大维修和功能开发成绩明显的,对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在设备管理、安全、环保、卫生工作中成绩较突出的个人和实验室给予奖励,并公开表彰。
第三十七条 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长期不能履行教学实验任务的,由教务处组织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第三十八条 集团定期开展实验室评先活动,评选出先进实验室和优秀实验室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实验室管理不重视,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浪费和安全事故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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